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
在我國訴訟實踐中,舉證責任的履行能夠決定案件走向。下文通過我國民事案例,向大家介紹我國訴訟中民間借貸糾紛的舉證以及民間借貸保證人責任。
一、案件事實
原告顏某與被告陳某子、陳某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顏某起訴稱:2014年11月20日,陳某子向原告借款3萬元,被告陳某榮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后原告催款無果,故訴請判令:
1、被告代償原告借款3萬元及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榮未作答辯。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法庭提供銀行客戶回聯單、借據各1份,證明2014年11月20日,原告在農村信用社支取人民幣3萬元,以現金的方式出借給陳某子,約定利息3分,陳某子在回聯單上簽字,以及被告以保證人的身份在借據上簽字承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事實。
被告陳某榮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相關舉證、質證權利。經審查,本院對原告上述證據予以認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告訴稱事實一致。
二、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因被告為案外人陳某子向原告借款提供擔保的行為屬其真實意思表示,被告與原告間保證合同中除約定提供擔保的借款利率外,其余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故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此,在主債務人陳某子未履行還款義務情況下,原告有權
要求作為保證人的被告在保證期間內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被告至今未履行連帶還款義務,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因此,被告應承擔支付原告借款及利息的連帶清償責任。因案外人陳某子和被告與原告間約定的借款利率已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對超出部分,本院不予保護,因此,本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內(含)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借款利息。綜上,對原告合理訴請,本院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陳某榮給付原告顏某借款3萬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20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六個月內(含)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至款清日止),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清償。
